1、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中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是诉讼程序,属于普通法;劳动仲裁中规定的仲裁时效是仲裁程序,属于特别法。
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优先适用特别法的原则,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优先适用仲裁时效。
2、普通时效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特殊时效
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时效中断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时效抗辩
首先,时效抗辩要求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裁审机构不主动适用仲裁时效。
其次,经过劳动仲裁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
当事人未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此后在法院一审、二审中提出,甚至以时效抗辩申请再审的,都将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
结论: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提出了时效抗辩并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时劳动者才有可能会失去“胜裁权”。
王律师提示:
法律条文是相对不变的,实践中的案例却是动态的,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以上内容仅作为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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