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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医疗期及病假工资待遇”

发布日期 : 2023-07-15 19:53:49

医疗期及病假工资待遇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1994]479号)

3、《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4、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规定(浙劳险[1995]231号)

二、医疗期概述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三、医疗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文讲清——“医疗期及病假工资待遇”

四、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23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五、病假工资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一文讲清——“医疗期及病假工资待遇”

注意

1、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

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治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2021年8月1日起,浙江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

一文讲清——“医疗期及病假工资待遇”

六、劳动能力鉴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一文讲清——“医疗期及病假工资待遇”

七、关于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八、关于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问题

1.因组织委派的,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首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确定医疗期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2.因企业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随即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医疗期时,职工在原单位的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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