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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退休年龄上班受伤,单位无法缴纳社保,“工伤”该如何赔付?

发布日期 : 2023-08-08 13:31:26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退休年龄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而该员工因超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无法缴纳社保,致受伤员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时受伤员工如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您认为合理吗?

来龙去脉

2021年4月20日,66岁的文某在某园林公司从事栽树工作,当日因在抬树过程中不慎受伤,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最终被医院诊断为“T12椎体新发压缩性骨折、腰部扭伤等;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避免剧烈活动,建议全休3-6个月,下床活动时需佩戴支具等。”

2021年11月22日,文某认为自己系因公受伤,故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支持。后2022年11月2日,文某再申请过劳动能力鉴定,最终被认定为伤残九级、无护理依赖、未丧失劳动能力、无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等。

鉴于此,文某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35121元未果后,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前述费用。

超退休年龄上班受伤,单位无法缴纳社保,“工伤”该如何赔付?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超龄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

本案中,文某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工伤玖级,因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单位,未给文某参加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医疗费、交通住宿费等赔偿金,共计91609.80元,驳回文某其他诉求。#普法进行时#

笔者悟言

用人单位如恶意为逃避自身的法定义务,而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切工伤保险待遇,是理所应当的。但本案中,文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无法缴纳社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固然存在用人不当的过错,但片面的仍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个人认为还是有失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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