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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过工资和代缴过社会保险,可以认定有事实劳动关系吗?

发布日期 : 2023-10-27 01:39:11

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很多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要求员工在其它单位缴纳社保,在自己的公司只缴纳几个月或者一年左右时间,然后将社保关系都转移到第三方公司去缴纳。如果员工和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要求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获得支持吗?今天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

代发过工资和代缴过社会保险,可以认定有事实劳动关系吗?

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由于案件篇幅的原因,我们这里只和大家分享一下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大家通过一审判决结果就知道案件的诉求和主张是什么。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甲公司与李某某之间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工资24000元;三、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认可为李某某代发过工资和代缴过社会保险,但其未说明是因为什么原因代发工贷和代缴社会保险,且未说明代哪家单位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利后果甲公司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与李某某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用人单位对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负有举证责任,甲公司未就此举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故一审法院采信李某某关于入职时间的主张并无不当。

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之后的社会保险由另外家单位缴纳,故一审法院确认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李某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属正确。

代发过工资和代缴过社会保险,可以认定有事实劳动关系吗?

甲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应就李某某的工资标准及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李某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并提供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为证,而甲公司未就李某某的工资标准充分举证,故一审法院采信李某某主张,认定其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该认定符合在案证据展示的内容,二审法院予以确认,甲公司应支付李某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

李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入职,甲公司应于2020年4月26日前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甲公司虽在一审审理期间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提出时效抗辩,但未在仲裁期间提出,故对于甲公司的时效抗辩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甲公司应支付李某某相应期间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代发过工资和代缴过社会保险,可以认定有事实劳动关系吗?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劳动关系的认定和社保缴纳有一定的关系,但不是绝对关系。也就是说,社保缴纳关系在其它公司处理,但是员工本人实际工作地点、工资发放途径都是现任公司管理,那么员工就和现任公司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大家明白了吧?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评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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