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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到|入职签署劳务合同怎么办?

发布日期 : 2023-09-11 01:58:03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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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在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不对等,与劳动者签署各种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例如,合同封面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该合同事实上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解答:这需要根据社保缴纳情况、工资发放记录、公司日常管理记录等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可以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即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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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签署的封皮为“劳务合同”的《合同》是否为劳动合同,则需要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判断,而非仅仅是根据合同名称进行判断。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有救济办法。《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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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少合同中写明“本合同期满,则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该项约定是否生效,是否违反劳动法?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期限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是46条第5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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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除非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明确拒绝,否则,即使是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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