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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被迫签署“离职申请”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 : 2024-06-01 00:22:34
#每天学点劳动法#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员工离职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员工的离职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其中最常见的是自愿辞职和被迫离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实务中,很多员工会主张其签署的离职申请表是在单位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此时员工能否以被迫离职主张单位支付其双倍赔偿金,本文将对次问题进行分析。

员工主张被迫签署“离职申请”能否要求赔偿?

一、自愿辞职与被迫离职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称为辞职,是指劳动者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可以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前者是指经过预先通知对方当事人后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后者是指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指员工因个人原因,如职业发展、家庭因素、健康状况等,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的行为。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通常会提前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按照公司的规定完成离职手续。这种情况下,员工属于自愿辞职。

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是指员工因公司原因,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保护等,导致员工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而不得不离职的情况。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员工通常没有提前通知公司的义务,且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员工属于被迫离职。需要注意,劳动者行使即时解除权的情形是法定的,不可以任意扩大或缩小范围。

二、员工主张离职申请表系被迫签署,该如何界定

杨某于2023年12月1日进入某互联网公司担任产品副总监一职,双方签有期限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杨某试用期每月工资20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25000元申请人入职时公司杨某进行了信息安全培训。2024年1月25日公司告知杨某携带私人电脑办公属于泄密行为,杨某回复已将其删除。2024年2月1日杨某在与公司同事的对话中提到自己申请了辞职。杨某于2024年2月7日提交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一栏填写因个人原因公司2024年2月7日向杨某出具离职证明2024年2月20日,杨某认为离职申请表是公司强迫其签署的,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杨某主张其手写的离职申请表系被迫作出,但杨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认定陈某系主动离职,仲裁庭驳回了杨某的仲裁申请。

员工主张被迫签署“离职申请”能否要求赔偿?

三、员工主张被迫解除的正确操作路径

1、慎重签署离职申请表

除非自己心甘情愿地主动提辞职的,否则一定不要签离职申请表。自愿辞职申请书看似单纯,但一旦签字表示员工是主动提出离职,一般情况下员工不会享有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在签署此类文件前,员工应该评估自己是否真的希望主动离职,并且不追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2、固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证据

许多劳动者声称离职申请表是在用人单位逼迫的情况下签署的,但是并未就用人单位存在逼迫行为举证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公司如果强迫员工签署离职申请表,此时员工应当及时留存证据,例如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证据,以便将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3、及时保存日常工作的相关证明

员工可以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牌等证据。保存工资发放记录、工资条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绩效考核制度、加班工资制度,年休假制度等材料。如果公司存在拖欠工资、加班费的情况也要及时留存证据。

综上,员工主张被迫签署离职申请表通常会对员工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因此应当慎重主张此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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