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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市内工作地点变更可以主张被迫解除要求支付补偿金吗?

发布日期 : 2023-10-23 01:41:18
员工不同意市内工作地点变更可以主张被迫解除要求支付补偿金吗?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管理者一方,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等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因调岗行为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调岗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朱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主要地点为北京,职位为店长,同时约定“如果必要,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组织管理和/或雇员的能力及才能,对雇员的职位和/或工作说明进行调整”,现公司在北京区域内对朱某实际工作店铺进行调整,同时,公司在向朱某送达的调岗通知书中称系根据朱某的工作表现和绩效情况对其作出调岗决定,并表明朱某调岗后的职位、工资、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维持现有标准不变。通过上述内容可知,公司的调岗行为未对朱某产生重大影响或严重侵犯其劳动者权益,应属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并非朱某所述的降职行为。朱某据此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

案情简介

朱某2007年 1月12日入职北京某服装公司,担任店长一职。朱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主要地点为北京,合同同时约定:“如果必要,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组织管理和/或雇员的能力及才能,对雇员的职位和/或工作说明进行调整”。

2016年1月7日,公司向朱某送达员工调岗通知书,内容为:朱某,基于您2015 年的工作表现和绩效情况,公司决定,自2016年 1月10日起对您的工作地点进行调动,调您从北京蓝色港湾店至北京华联万柳店,您将汇报给北京华联万柳店长。调岗后您的职位、工资、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维持现有标准不变。

朱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本人朱某,自2007年 1月12日入职你单位工作,担任店长一职,自2008年以后,双方已经签有三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在职期间,你单位未及时书面通知我与我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合同,并且强行给我调岗降职,单方无故停止我的工作,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正当权益,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迫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相关问题,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望你单位收到此告知函三日内书面通知我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逾期造成不利后果由贵单位自行承担,与本人无关,特此函告。

2016年1月14日公司向朱某送达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答复及劳动合同续签催告书,内容为:基于您提出的公司强行调岗降职的情况并不属实。公司与您续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并未调整您的职位与薪资待遇。基于公司经营情况以及您在北京蓝色港湾店铺的工作表现,公司向您提出了调整店铺的工作安排,然而您并未按照公司的工作安排按时在指定店铺工作。基于这一点,您事实上仍然在原店铺北京蓝色港湾店铺工作,工作地点、薪资以及职位并无变化,公司也未强行对你做调岗处理。

朱某主张公司将其由北京的蓝色港湾店调到华联万柳店,还是店长,薪资没有变,但是工作路程发生了变化,其不同意调岗。朱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12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 309元及未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代通知金6701元,仲裁委不予支持。朱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对朱某关于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案 号

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18)京03民终4057号;

再审法院裁定案号:(2019)京民申45号。

来源:三分钟说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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