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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判例:以员工自残扰乱工作秩序为由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 : 2024-04-17 02:23:05

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中,劳动者发生自残行为,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自残行为扰乱工作秩序为由,对涉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可以解除的情形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高法裁决解答该问题。

高法判例:以员工自残扰乱工作秩序为由辞退员工,是否合法?文图无关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佛山某公司与潘某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星期六公司辞退潘远辉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首先,某公司提交的其他员工的奖惩单与潘远辉没有关联性,且返工损失统计系某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潘某的签名确认,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潘某因工作疏忽、未尽职尽责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次,某公司主张潘某出勤中存在有怠工的行为,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某公司仍按正常出勤向潘某支付了2014年3、4月份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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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据某公司出具的《奖惩通知单》反映,某公司本欲在2014年4月26日对潘某作出辞退的决定,潘某在知悉以上决定后,实施了非理性的自残、自杀的行为,某公司于是在《奖惩通知单》中的理由里增加了潘某自残严重扰乱了某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对某公司管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的内容,但某公司的规章制度里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存在自残行为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某公司在《奖惩通知单》中记载的解除与潘某劳动合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某公司辞退潘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判令某公司向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参阅案例(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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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不得不说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中因某种原因实施自残的,该行为的确属于非理性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不服,或者如果有某些意见应当通过合法或合理的方式反映或者投诉。尽管如此,劳动者的自残行为能否成为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合法事由,其关键点在于该项条件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有效的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我们从规章制度合法性角度而论,这种规定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是如果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无此项明确规定,则并非该规定违法的问题,而属是否有相关规定的问题。即,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无关于发生劳动者自残行为扰乱工作秩序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时,则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实施辞退。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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