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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焦虑、抑郁为由请病假,公司却以旷工辞退,合理合法吗?

发布日期 : 2024-04-09 02:42:48

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员工因为高强度的工作节奏、生活节奏,会给自己造成很大的精神负担。在高压力的工作状态下,很多人会出现抑郁、焦虑的情况。如果你以焦虑、抑郁为由向公司请病假,公司却以旷工为由将你辞退,你这个抑郁、焦虑的病假合理合法吗?

你以焦虑、抑郁为由请病假,公司却以旷工辞退,合理合法吗?

如果你遇到单位也是这么操作的话,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甲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称李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主要依据的事实为李某某旷工。

但根据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其于2021年11月22日至医院就诊,自2021年11月25日因病需休病假7天,故甲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李某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就此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现李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数额适当,法院予以支持。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甲公司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虽然主张李某某存在数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是其一,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其自2021年11月25日因‘焦虑、抑郁’需休病假7天,且其已向甲公司提交自2021年11月25日起的7天安定医院病休证明,甲公司虽对李某某患有‘焦虑、抑郁’不予认可,但其仅以主观判断不足以否定病休证明的有效性,故其以旷工为由解除李某某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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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仅凭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某某存在《责令改进工作通知单》描述的失职、渎职行为,李某某拒绝在相关通知上签字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李某某拒绝在公司送达的通知上签字,且经催告后仍拒绝签字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为防范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的缔约地位与劳动者订立不平等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而前述约定,显然系属用人单位通过约定排除劳动者权利,因此,该约定应属无效。李某某拒绝在相关通知上签字的行为不能视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三,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李某某存在恐吓同事之行为。因此,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其应当依法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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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和单位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法律加油站#

不论我们劳动者在什么性质的单位工作,被单位辞退或裁员,都是有可能发生的。我们自己平时多学一点劳动维权的技巧,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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