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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员“高价”采购物料,公司以经济损失为由予以辞退,合法吗?

发布日期 : 2023-12-14 02:28:52

劳动者作为公司采购人员,采购的物料价格较高,公司对此不满,如其以此为由认为劳动者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并解除与劳动者合同关系的,合法吗?劳动者基于此,主张违法解除二倍赔偿的,会得到支持吗?

来龙去脉

2020年9月,包某入职某公司,任采购总监,在职期间主要负责公司相关物料的采购。2022年10月14日,公司因收到相关员工的举报,称包某采购的物料高于正常价格。后经公司调查发现,包某任职期间采购部门采购的物料价格总体高于市场价30%-50%,采购部门整体没有对货款进行合理预算。对此,公司认为包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于是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向包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包某收到前述通知后,不予认同,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自己支付二倍的经济赔偿,最终导致本诉。

采购员“高价”采购物料,公司以经济损失为由予以辞退,合法吗?

法院观点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包某在职期间的采购价格对比表,及其他公司采购同种类物料的采购合同一份,欲证明包某存在高价采购物料的事实,且证明自己的解除行为合法,不应支付经济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公司提供了采购价格对比表及一份其他公司的《采购合同》,但价格对比表亦未有相应的合同予以比对,相应的《采购合同》亦不能代表行业市场价的标准,且包某采购物料相关合同的签署均系由公司法人确认后盖章,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述内容属实,且即时属实,公司对此亦是知晓的。另,公司在知晓包某前述行为后,为就此与包某进行任何约谈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而直接采取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最严厉的处罚,该解除行为缺乏合理性。

综上,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包某劳动合同关系属违法解除,并判令公司向包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081.48元。

笔者悟言

冰虽三尺厚,绝非一日寒!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如有过错,公司在发现后应及时以合理的措施进行约束。否则,任其发展,而欲在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后,以“毕其功于一役”的心态算总账,一旦罚责失衡,则这笔账最终只会烂在自己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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