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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病假工资离职,段建国律师帮当事人胜诉补偿金等费用

发布日期 : 2023-11-27 00:36:14
未支付病假工资离职,段建国律师帮当事人胜诉补偿金等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社保是法定义务,若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有义务为其进行补缴。如果由于政策等原因导致无法补缴,用人单位就应该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另,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故员工病假期间企业未支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孟某入职甲公司,被派遣至乙公司担任小吃主管,在职期间,公司未给孟某缴纳社会保险;且孟某因摔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公司拒绝安排工作岗位,也未支付工资。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孟某提起仲裁,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孟某胜诉,获得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病假期间工资等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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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裁判观点

本委认为

1.甲公司202011192023613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情况不存在争议,故孟某请求确202011192023613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委不予处理。

2.孟某认可承诺书的真实性,甲公司乙公司认可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的真实性,则本委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缴纳社会保险为法定义务,不因孟某放弃而免除。现甲公司未遵守法律规定为孟某缴纳社会保险,则应当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承担相应医疗费用的给付义务。据本委向医保相关部门核实,甲公司应当支2023318202343日期间医疗88528.99元,乙公司对前述医疗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甲公司乙公司认可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则本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及诊断证明书来202332652日期间,孟某处于病休状态,甲公司应当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孟某前述期间工资综上,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孟某202332652日期间工2197.32320X80%+2320X80%21.75X4),乙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甲公司乙公司认可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则本委对该证据予以采信。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的工资发放数额高于甲公司所主张的工资标准,与孟某主张的工资标准基本吻合,故本委对孟某主张的工资标准予以采信。孟某认可考勤表中签字的真实性,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并未休假,则本委对考勤表予以采信。

5.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折算2023112023613日期间,孟某2天年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孟某202311613日期间未休年假工1195.4650021.75X2X200%乙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甲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孟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乙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委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列合问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甲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孟某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至二二三年四月三日期间医疗费八万八千五百二十八元九角九:

二、甲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孟某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二二三年五月二日期间工资二千一百九十七元三角

三、甲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孟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万五千七百一十六元四角

四、甲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孟某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一千一百九十五元四角

五、乙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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