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被行政拘留而导致被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用人单位这种辞退的方式是否合法呢?
相关案情:
本案委托人Y某在深圳某公司任职普工,与用人单位订立的最近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系2022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委托人Y某于2024年1月22日22时许,在宝安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并于2023年1月23日晚上20:11以家里有事为由向其主管请假三天。对方在微信中未予回复。
2024年1月26日,用人单位向委托人Y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以Y某旷工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并且依法不给予任何补偿。
仲裁委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予提供规章制度经合法程序相关证据,故实施过程中存在争议的,不能直接予以适用,应当结合员工过错程度予以评价。
本案中,Y某被处理行政拘留,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拘留所犯过错明显低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行政处罚所依据违法行为发生在工作外,属于Y某私人事务,Y某因被限制人身自由已向直接上级请假,尽量将私人问题给用人单位造成影响降至最低,已尽劳动者应有通知义务。故,不应视为被限制人身自由认定为旷工。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合法民主程序,Y某违反治安规定责任低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订立规章制度要求员工承担同等责任缺乏依据,本委认为处罚过重,Y某也不构成旷工行为。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构成违法。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Y某律师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