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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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岗问题,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和劳动者产生矛盾和纠纷。
企业因组织架构调整等合理原因需要调岗,劳动者坚持不配合,不愿到新岗位报到,继续滞留原岗位或者不到单位上班的,企业是否可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院在《宋某与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中给出了答案。
最高院认为:
企业因组织架构调整取消原岗位的,劳动者对企业合理调岗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在公司下发《告知函》告知劳动者调岗原因,并调整至劳动者可胜任的其他岗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并未作不利变更,该具体工作岗位的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劳动者拒不服从,仍滞留原岗位,公司在征询工会意见并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合理合法。
如果劳动者之后未去新岗位报到,或未至公司上班的,属于“旷工”行为,连续旷工符合公司管理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作为善良与诚实信用的劳动者应当知晓,到用人单位报到乃是提供新一阶段劳动的开始,在拒绝报到的前提下当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劳动者主张未按公司要求报到不属于旷工既违反日常生活经验,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作为劳动者,在发生合理调岗时,应理解用人单位发展,充分了解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共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而非直接拒绝,甚至不去上班,以防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还拿不到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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