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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迫”辞退员工,没到年底,说好的14薪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日期 : 2023-07-21 06:22:17

用人单位因遭遇经营困难,与劳动者协商未果,对其予以辞退。因未到年底,劳动者不满足公司14薪发放标准,此时劳动者的14薪就打水漂了吗?劳动者能要回本该属于自己的14薪吗?

来龙去脉

2019年9月2日,曹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高级采购经理,月薪为32000元。入职时间,公司向其发送了《入职通知书》,内容为“全年的月薪为14个月,其中12个月的月薪为每月发放,2个月为年度绩效”。

2021年9月7日,公司因疫情影响,资金链断裂,出现经营苦难。为此,公司与曹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曹某不同意。后公司以邮件形式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劳动合同于2021年9月3日解除,理由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此,曹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并发放14薪,且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最终诉至法院。

公司“被迫”辞退员工,没到年底,说好的14薪还能要回来吗?

法院观点

庭审中,公司辩称,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合同,确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发生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曹某所载部门已撤销,系与曹某协商无果作出的无奈决定,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至于14薪,无合同依据,且即时存在合同依据,其为年度绩效,属年终奖金性质,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在公司持续亏损,且曹某于年中离职,不符合14薪的发放条件,不应予以发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与曹某的劳动合同解除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致,公司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依法应支付赔偿金189195元。

关于曹某主张的14薪的请求,因双方均对曹某提供的《录用通知书》载明的14薪约定不存异议,故其主张有合同依据。至于公司抗辩称“14薪属年度绩效,需经考核合格及年底在职方予以发放”,但公司未就考核的具体方式进行证明,另考虑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并不在于曹某,其未工作满一年的客观原因系由公司违法解除造成。因此,法院对曹某要求支付14薪的诉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公司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9195元,及2021年度14薪66500元。

笔者悟言

对于附条件的年终奖,条件是否成就固然是年终奖发放的必要因素。但如用人单位恶意阻却条件的成就,那视为条件已成就,显然更为合理。况且,如因用人单位原因致该等条件无法满足的,即时不存在恶意阻却情形,继续向无过错的劳动者支付年终奖,亦更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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