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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作地点以后,员工不去报到上班,算旷工吗?

发布日期 : 2023-11-01 01:54:17

在实际工作当中,因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可能会对劳动者作出工作上的调整,这个工作调整包括工作内容调整,也包括工作地点的调整。正常情况下,对员工工作岗位调整的比较多,但是如果你遇到工作地点调整的,你该怎么处理呢?

今天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具体本案而言,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是否存在旷工事实,而引发双方争议的原因在于甲公司对李某某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合法或是否合理。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甲公司所述该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受自主的用工管理权。

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李某某在职期间长期在上海市工作,甲公司仅以业务调整为由未与李某某协商一致,单方将工作地点由上海市调整至北京市,已远超出自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在李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的情形下,甲公司认定李某某属于旷工,依据不足。

甲公司以李某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经核算,仲裁裁决甲公司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7702.6元,未高于法定标准,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调整工作地点以后,员工不去报到上班,算旷工吗?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二审法院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调整李某某的工作地点是否属于甲公司自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

对此二审法院有如下意见:第一,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基于甲方的工作性质,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将乙方派往甲方在中国境内其他城市的分支机构或办公地点工作”“甲方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或因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健康状况,可以与乙方协商调整其岗位和职位”,即双方明确约定在甲公司要调整李某某工作地点时,需与李某某协商一致。

第二,甲公司在发送工作地点变更通知后,李某某亦明确不同意,故双方针对李某某工作地点调整未协商一致。

第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李某某长期在上海工作,甲公司仅以业务调整为由将李某某工作地点由上海调整至北京,工作地点跨度之大,且留给李某某调整工作地点的时间仅不到2日的时间,该工作地点的调整显超过了公司自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调整李某某工作地点超出了自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并无不当。据此,甲公司以李某某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所以甲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所作认定,并无不当。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企业出现败诉的原因,就是调整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从上海调整到北京工作,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制辞退,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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