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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瞒、虚报婚姻状况,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

发布日期 : 2024-01-16 00:17:22

在员工招聘、入职管理中,有些公司会要求员工承诺不得隐瞒、虚报婚姻状况,否则一经发现,将以员工构成“欺诈”为由拒绝录用、取消录用。或者,有些公司会在规章制度中直接规定员工隐瞒、虚报婚姻状况的做法构成“严重违纪”,之后便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予以辞退。那么,公司的这些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获得裁判机关的支持?

一、《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版)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确实规定了员工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构成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但是,对于一般岗位,员工隐瞒婚姻信息的做法,并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是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完全无关联的事件,故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宜认定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的,明显缺乏合理性。

对于一般的岗位而言,员工隐瞒婚姻状况的,并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裁判机关也不会认为公司利益严重受损,从而不支持公司的辞退。

比如,某员工出于某些顾虑,没有告知公司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但是,该员工的配偶是全职家庭主妇,自己就能照顾好小孩,或者虽然配偶也需要参加工作,但小孩有家里老人照顾(或者聘请了人员照顾)。此时员工的隐瞒,并不会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或者说,此时员工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并没有直接关联,公司据此辞退,缺乏合理性。

三、对于特殊岗位,假设员工隐瞒婚姻信息的做法,可能导致自我交易、利益冲突等对公司严重不利的情形,如果员工事先明确承诺不会隐瞒、虚报此类信息,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了员工隐瞒、虚报此类信息将构成严重违纪的,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比如,由于公司的成立门槛大幅降低(注:前几年完全不需要实缴注册资本,即便按照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实缴年限也有5年的缓冲期),有些员工可能会让配偶成立公司,然后在隐瞒、虚报其婚姻信息的情况下,与公司进行交易。

但是,从公司角度,如果员工没有披露该信息,也没有取得公司同意,员工的这种做法可能构成严重的利益冲突,员工的做法是存在恶意的。

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员工曾经出具承诺函,答应不会隐瞒或虚报婚姻信息,否则同意公司予以辞退;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虚报或隐瞒个人信息或资料,未经披露并获批准,就安排近亲属受雇于相关客户、供应商、承包商、厂商或顾问公司,而作出合作之商业决定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此时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参考判例: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终8637号

庭审情况:(摘要)

xx北京公司、xx上海公司共同辩称,S某某所有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本案中S某某提供的虚假信息主要涉及配偶信息,在2008年入职时其隐瞒了结婚的情况,在员工登记表中只写了父母及弟弟的情况,期间其配偶成立了XX公司并作为股东,而该公司之后归属于S某某,作为经销商进行管理,日常工作中存在自我交易行为。一审xx北京公司、xx上海公司也提交了证据,S某某的曾用名为S某,其隐瞒这项信息显然属于严重利益冲突行为。且在其填写的员工基本材料表中也明确“所填写信息均属实,如有隐瞒愿接受公司的处分。”S某某随意写了W某某的名字为配偶,实际隐瞒了真正配偶作为经销商的事实,显然具有明显恶意。……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26日,S某某签署xx员工手册收阅确认书,员工手册中载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包括:员工虚报个人资料或者信息的;未经披露并获得批准,有近亲受雇于相关客户、供应商、承包商、厂商或顾问公司,而做出合作之商业决定。……

……

另查明,2014年6月27日,S某某与W某某离婚。2015年3月20日,S某某处于离异状态,但S某某填写的员工基本资料表中配偶姓名为W某某。

……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及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对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本案中,xx中国员工手册适用于xx上海公司、xx北京公司,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14年9月26日,S某某签署了xx中国员工手册收阅确认书,知晓xx上海公司、xx北京公司的规章制度,则应当自觉遵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根据员工手册第12.9.4的规定,虚报个人资料或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入职时向公司提供的个人学历、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状况、职称、是否有朋友或亲属在公司任职等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违纪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S某某2015年3月20日填写的员工基本资料表,婚姻状况及配偶信息不属实,属于上述员工手册中虚报个人资料或者信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xx上海公司因此与S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S某某要求xx上海公司、xx北京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xx上海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与S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日通知,故对于S某某要求xx北京公司、xx上海公司支付S某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851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读者请谨慎操作。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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