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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关系和劳动关系能并存,合伙人未签劳动合同能主张二倍工资

发布日期 : 2023-10-26 01:48:59

2020年,李娜与张燕商定共同设立美容院,张燕出资10%,李娜占90%,会所具体经营事务由李娜、张燕共同参与。

2021年4月7日美容院试营业,张燕试营业期间开始工作,并担任美容师。李娜负责对外招揽顾客业务。工作期间没有考勤,张燕工资由底薪、餐补、提成组成,底薪为5000元、提成1%。张燕未签订劳动合同。

同年4月30日美容院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娜。

合伙关系和劳动关系能并存,合伙人未签劳动合同能主张二倍工资

同年12月2日,张燕与李娜因工作发生矛盾而被停职,张燕同年12月5日未再上班。

同年12月9日,李娜与张燕签订退股协议。

2022年6月17日仲裁委裁决:确认张燕与美容院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1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美容院支付张燕2021年5月30日至2021年12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2333元。

张燕对二倍工资金额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院77250元。

合伙关系和劳动关系能并存,合伙人未签劳动合同能主张二倍工资

美容院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合伙关系。一是美容院虽然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张燕和工商登记的经营者李娜都是合伙人,各方只是份额不同,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并且张燕作为合伙人,对合伙事务具有管理职责,故张燕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可归责于美容院,无需承担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从微信聊天记录及退股协议可以认定张燕共同出资设立美容院的事实,但合伙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并非不可共存,法律并未禁止合伙人成为合伙单位的劳动者,因此仍应当从是否获得劳动报酬、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等方面考量。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张燕工资的字眼,且双方约定张燕的工资由底薪和提成、餐补组成,且每月提成与业绩挂钩,与合伙中的收益分配明显不同,而是符合劳动关系中工资的特点。

同时,张燕在工作时间等方面接受美容院的管理、支配,故本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美容院于2021年4月30日注册成立,在成立之前美容院未取得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本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为2021年4月30日至同年12月4日。

合伙关系和劳动关系能并存,合伙人未签劳动合同能主张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燕于2021年4月30日与美容院建立劳动关系,美容院应于2021年5月30日前与张燕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美容院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进宫结算,二倍工资为12333元。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张燕与美容院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1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美容院支付张燕2021年5月30日至2021年12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2333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案号:(2022)浙0281民初5566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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