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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个人微信转发某产品销售链接,被公司直接辞退,合法吗?

发布日期 : 2024-04-01 01:49:51

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企业为了规避员工工作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的情形,或者杜绝员工有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情况发生,公司会让员工签订廉洁责任书。如果你利用自己的个人小号微信转发某些产品销售链接,被公司发现后,公司以违反廉洁为由将你辞退,这么操作合理合法吗?

利用个人微信转发某产品销售链接,被公司直接辞退,合法吗?

如果你遇到单位也是这么操作的话,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提交的《员工廉政承诺书》中显示有李某某电子签名,但李某某不认可该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且经法院询问其表示不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李某某存在利用本单位资源为本人或他人谋私利的行为而解除劳动关系,但首先,其公司未举证证明李某某的工作内容主要为销售其公司产品,亦未举证证明其公司销售牛肉干产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根据《调查笔录》内容及双方陈述,李某某利用非工作常用的个人微信账号帮朋友转发销售牛肉干信息,所发朋友圈内容未体现该产品与甲公司或A集团公司相关,甲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李某某所发朋友圈内容可能导致客户产生混淆误认为系其公司产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此情况下,李某某所发朋友圈行为不能视为李某某利用本单位资源为本人或他人谋私利,甲公司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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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甲公司以李某某违反《员工廉政承诺书》而利用本单位资源为本人或他人谋私利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员工廉政承诺书》记载,员工承诺不贪污,贪污行为包括利用本单位或关联单位资源等为本人或他人谋私利;若违反承诺,由所在单位视情况轻重,决定是否对本人降级、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某某用于转发牛肉干销售信息朋友圈的微信小号系由其个人注册所有,添加的好友数量远远少于其工作常用的微信账号,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所发朋友圈内容可能导致客户产生混淆误认为系其公司或关联公司品牌的产品,在案证据显示李某某仅在发朋友圈前收到朋友赠送的两包牛肉干,故综合考虑李某某行为的主观意愿、情节轻重,本案中不足以认定存在李某某利用本单位资源为本人或他人谋私利而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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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法律加油站#

不论我们劳动者在什么性质的单位工作,被单位辞退或裁员,都是有可能发生的。我们自己平时多学一点劳动维权的技巧,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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