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图
周某经营着一家小宾馆,前段时间请了小胡做前台接待。由于小胡从来没干过宾馆前台的工作,于是周某带着小胡工作了三天。
谁成想,工作上手之后的小胡,只单独工作了两天就提出要离职,然后也没等周某同意便拎包走人了。
由于小胡的突然离职,周某只得临时又高价请人替班,一直到重新招到了新的前台。
周某认为是小胡的突然离职造成了她需要高价请人替班,这个损失应该由小胡承担,而且前三天是自己陪着小胡工作,等于是培训,也不需要支付工资,于是小胡的工资也就没有支付。
另一边小胡就以拖欠工资为由,将周某的宾馆投诉到了劳动部门。面对这一投诉,周某觉得挺冤枉。
那么,周某到底冤不冤呢?
当然是不冤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象周某带着小胡上班的情况,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老带新,是不能等同于培训,而不发工资的。实际上从小胡入职开始就已经与宾馆建立了劳动关系。
而且培训是需要有经过了审批的专门机构才可以做所谓的培训的。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将员工送到了专业的机构进行专业培训,是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或者违约金的。
另外,虽然劳动法律法规上有规定,员工离职是需要提前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没有试用期的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但是却没有说员工未按规定提前通知是可以不发工资的。
而单位的经济损失,则应该是员工的过错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显然,小胡的突然离职造成宾馆高价请人替班是不属于这一范畴的。
总的来说,虽然小胡的突然离职不符合规定,但是她工作的这四五天的工资其实还是她应得的,单位虽然看起来有些冤,但却是应该支付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