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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属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吗?

发布日期 : 2024-05-26 03:25:32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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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的管理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劳动法》等。关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相关法律法规也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实践,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自动离职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权益争议,一般视为人事争议。若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就此产生争议,那么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对于自动离职的情况,如果员工认为单位在处理离职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员工离职后对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存在争议,可以将这一纠纷提交给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存在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第25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

原人事部1997年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与《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基本一致。

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总政治部2007年发布《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从《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规定沿革看,原“辞职、辞退”已规定为现在的“解除人事关系”。

因“自动离职”属于解除人事关系的情形,故“自动离职”引发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对于此类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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