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顶部

跨省调岗,因不愿调配视为旷工,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 : 2023-07-29 18:54:46
跨省调岗,因不愿调配视为旷工,该如何维权

前言

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虽然拥有用工自主权但事实上该权利并不是不加限制的单方权利单位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在单位经营利益与劳动者合法权利之间进行权衡

基本案情

2011年入职B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8000元。

2020年7月,公司发出工作地阶段性调动通知书,称因办公室装修,全体员工暂调至相距一千五百多公里的C市分公司工作,为期半年,要求到公司人事部办理报到手续。

某长期居住生活于B对于公司的调动安排不认可而未去外地报道2020年8,公司向李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认为李未到岗工作,已属旷工,并要求李某五日内报到上岗。李当日向分公司发出回复函,声称不认可调动通知的内容,并认为公司未协商便进行单方面调岗是违法的。

一周后公司向李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李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经过

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自2014年起李某长期B市分公司处工作,且由B分公司为李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故B分公司应对李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公司于2020年7月要求李前往C市报到上岗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而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本案中,公司向李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后,李已回函表示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在此情况下,公司直接以李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与李的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B分公司亦应一并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公司和B分公司支付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与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主张其进行临时性工作地点调整系经营之必须,具有一定合理性,故某拒绝调动并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法院认为,公司对某工作地点进行调动,且工作地点跨度较大,涉及劳动者的重要权利,公司应充分与某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直接取消了其B市考勤机重的员工名单,后公司向某发送限期到岗通知,某亦明确拒绝变更工作地点。之后,公司以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妥,一审法院认定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后又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存在不可抗力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本案中,公司将某的工作地点由B市调整至C市,即使如公司所称仅是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也对某带来了实质性影响。在没有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其与其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最终高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建议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与劳动者密切相关不仅是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亦是劳动者生活和社交的立足点有些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过于宽泛属于概括性条款排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进行协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应属无效即使是各地存在分公司的公司在调动工作地点时也应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不能只满足公司的经营需求而忽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

最惹眼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