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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员工垫5万货款,却一直拖欠不给,法院怎么判?

发布日期 : 2024-01-24 00:21:29
公司让员工垫5万货款,却一直拖欠不给,法院怎么判?

王先生是公司销售部门业务员。工作期间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营销目标任务书》,并以保证金的名义垫付了5万元的货款。

王先生离职后,公司表示,需要王先生在追回在职期间所负责市场的欠款后才可领取相应提成及保证金。然而一年过去了,由于未追回客户欠款,公司一直不归还保证金。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返还5万元保证金及利息。

本案中王先生在垫付保证金时与公司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营销目标任务书》所涉保证金条款,要求劳动者交纳保证金作为客户回款担保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故公司应当返还王先生5万元的保证金及利息。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一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腾业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拖欠工资、提成、补助、奖金等情况时,应保留好证据,并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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