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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机制下,员工主张劳动关系的,为何得不到支持?

发布日期 : 2023-12-29 02:53:01

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公司为了规避所谓的用工风险,既不通过工作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又不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安排工作,实际的工作单位会通过另外的公司进行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安排劳动者到实际的工作单位上班。这个就是现实当中经常存在的混同用工,而且这种混同用工会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你遇到公司这么操作的话,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混同用工机制下,员工主张劳动关系的,为何得不到支持?

今天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李某某主张其于2017年2月23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系接受是A公司指派,为其提供劳动,但劳动合同也是依据A公司指派,分别与南京B公司、北京C公司签订,故与A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南京B公司、北京C公司与其单位有劳务合作关系,由南京B公司、北京C公司派驻职工到其公司为其提供劳务。

经查,李某某的工资分别由南京B公司、北京C公司发放。李某某主张其受电信公司云分公司指派,分别与南京B公司、北京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向一审法院出具充分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一节,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分别与北京C公司、南京B公司签订,并由上述两个公司支付工资报酬,且分别根据北京C公司、南京B公司的安排至北京云计算公司提供劳动,故李某某要求北京云计算公司及南京B公司承担与北京C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诉讼请求的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混同用工机制下,员工主张劳动关系的,为何得不到支持?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

第三,在和公司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依据法律依据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

混同用工机制下,员工主张劳动关系的,为何得不到支持?

不论我们劳动者在什么性质的企业工作,被公司辞退或裁员,都是有可能发生的。我们自己平时多学一点劳动维权的技巧,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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