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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突然将员工的用工关系转移给劳务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发布日期 : 2024-01-05 02:55:47

在实际工作当中,在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前,公司会将员工的用工关系突然转让给第三方的劳务公司。虽然员工有可能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场所上班,那么员工离职的时候,可以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吗?如果你遇到公司也是这么操作的话,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公司突然将员工的用工关系转移给劳务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今天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甲公司主张2020年1月起李某某月工资构成进行调整,但未能就该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亦未能就该工资构成调整已与李某某协商一致提交相应证据,对该主张一审法院无法采信。李某某要求甲公司按照月工资标准11000元核发工资,于法有据。

经核算,仲裁裁决甲公司向李某某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1万元,未高于法定标准,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甲公司与李某某均确认甲公司曾提出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用工,甲公司自认该方式系以劳务外包形式进行用工,该变更实质上导致甲公司与李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李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之处。经核算,甲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500元。

公司突然将员工的用工关系转移给劳务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本案中,甲公司上诉主张全员降薪,并对李某某月工资构成进行调整,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与李某某协商一致,仅以李某某未依据《员工手册》规定提出异议为由,认为李某某的主张不应支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甲公司与李某某协商变更用工模式,改为第三方平台以劳务外包形式进行用工,实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无合法事由,李某某以此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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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

第三,在和公司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依据法律依据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

不论我们劳动者在什么性质的企业工作,被公司辞退或裁员,都是有可能发生的。我们自己平时多学一点劳动维权的技巧,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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