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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 : 2024-04-16 02:29:49

各位网友,身边是否有亲戚朋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为补贴家用,选择去再就业,有当保洁阿姨的,有当保安大叔的……,有时会遇到拖欠工资、随意辞退等问题,而无论是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都需要把劳动关系认定作为前置要件。

退休后再就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述条款,后者系对前者规定的补充,应当理解为当满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劳动合同均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已经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因此不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新入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

而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有权利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完全终止用工,或继续用工同时延续双方劳动关系,或继续用工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建立其他用工法律关系。

退休后再就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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